英文标题: |
Debate over the Rationality of Asset Impairment Accounting |
摘要: |
理论界往往以谨慎性原则(或稳健性原则)为名对资产减值会计大加颂扬,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资产减值会计规则是一套默许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数据的失当规则。散见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分别以“客观证据”、“确凿证据”、“减值迹象”为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然而那些触发条件就本质而言并不属于法律事实,相应的记账行为缺乏法律证据(原始凭证)的支持,这就导致资产减值会计所生成的信息缺乏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记账行为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因此,(除结账和更正错账以外的)缺乏原始凭证的记账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公益性和公信力,资产的升值或减值信息只应在会计程序之外予以补充披露,而不应进入会计程序进行处理。 |
关键字: |
谨慎性原则;资产减值;法律事实;金融预期;会计法规 |
作者: |
周 华,戴德明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财务理论研究所 |